美国企业高管移民L1签证和EB1C的关系

浏览 339 次  |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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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是美国企业高管职业移民停留居住在美国的一个短期签证,EB1C是申请永久移民的类别。

L1签证是美国企业高管职业移民停留居住在美国的一个短期签证,EB1C是申请永久移民的类别。两者都要求企业高管的美国公司和美国境外公司有合格的跨国公司关系,才能调动,两者细微区别在于美国公司运营发展的阶段不同。

  EB1C申请的公司关系解释
  EB-1C是跨国公司把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调派到美国来长期工作永久定居的移民途径。EB-1C通常要牵涉到两个实体(一个在美国境内,一个在美国境外),他们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关联起来,然后美国境内公司有一年以上的持续运营,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以后,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将它境外关联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调派到美国境内来永久居住和工作。


  如果美国境内公司是新设公司,可以先申请临时的L1签证过来, 把公司业绩和规模提高后,再提交EB-1C移民申请。
  EB-1C移民申请的优先次序高,没有排期,获得绿卡时间可以很快。正因为EB-1C有处理时间快,投资额较小,员工人数要求不太严格等有利因素,它是外国企业高管,商界人士到美国来经商工作定居的热门途径。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EB-1C移民申请的基本前提要件是:调派雇员的公司间必须存在一个“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美国境内公司在提交EB1C申请时要连续运营超过一年。 从提交EB1C到绿卡批准的整个过程中,合格的公司关系要持续。


  三种合格的EB1C公司关系
  美国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是母子关系
  一方从属于或受控于另外一方。美国境内公司可以是母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最常见的是美国境内公司是子公司。


  母子公司关系有下面几种可能性:
  1.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 以上的股份,并且有子公司的控制权。这包括了母公司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的情况 。
  2.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的股份,并具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3. 子公司是母公司与其他商业伙伴对半出资设立的合作企业 ,母公司对合作企业有同等的控制权,并且拥有否决权。
  4. 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少于50%的股份,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


  姐妹公司关系
  美国境外两个公司都同属于一个第三方控制,同出一源,血脉相连。这个拥有控制权的第三方可以是:一个公司,一个自然人,若干公司,若干个人,或若干公司和个人。
  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1. 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都同由一个公司股东或个人股东控股
  2. 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都有同一个团体的股东控制
  3. 两个公司的团体股东的构成必须一样,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体一样。肢体关系


  美国境外的公司是美国境内公司的海外办事处。


  美国境内公司可以递交EB-1C,把高管从境外办事处调派到美国总部来。但反过来的情形就不适用。美国境外公司在美国境内有一个办事处,就不能通过EB-1C把高管从海外公司把调派到美国办事处来。


  办事处是指在同一公司设立在不同地点方便运作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不是一个单独的实体,它只是公司本部下属的一个肢体,功能性部门或派驻机构。办事处通常没有自己独立的纳税帐号和财务核算,办事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应该归于母公司。虽然是设立在不同国家的分办事处,但必须由本部公司100% 出资、控制、并持有该办公室。


  L1签证到EB1C申请的公司关系差异
  1. L1签证对公司实体的定义更为宽泛。
  2. L1签证的境外关联实体可以是个体户, 但EB-1C申请不可以。
  3. 境外公司在美国开设分办公室的情形,可以申请L1,但不能申请EB-1C。
  4. 新设的运营不满一年的美国公司可以申请L1, 但不能申请EB-1C。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企业高管以EB-1C类别职业移民美国,是一条具有明显优势的移民美国的途径,但也是一条需要充分准备的移民美国渠道,尤其是EB-1C申请者美国公司的申请条件上,需要保持至少一年的持续运营、展示长期持续运营能力和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这些都需要企业高管所在公司的跨国公司关系成熟稳定。L1签证可以说只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移民美国的起步,而要真正完成EB-1C申请,拿到美国永久绿卡,就需要按照EB-1C申请要求完善跨国公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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