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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移民法,投资移民有两种。一种是个体独立投资。这种投资移民的特点是投资人必须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一般来讲投资人应该是企业的总裁。同时企业必须通过创造直接的就业机会来满足移民法的要求。
另外一种是区域中心的投资。对区域中心投资人来说,他们不必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只须具有与其投资份额相应的决策权即可。一般来讲,区域中心多以有限合伙人资格吸纳投资人。移民法对此表示认可。这样投资人不必居住在区域中心的地区,而是可以选择美国任何想定居的地方。
区域中心的另一个吸引人之处是,移民局允许区域中心以经济学家分析报告为依据证明每一个投资人的投资可以创造直接或间接的十个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