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0-21:00(免长话费)
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说法,通过专才在港就业的申请人,其配偶以及18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受养人来港定居,子女可接受当地教育,配偶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合法工作。
如果你的配偶在2006年5月15日或之后以受养人的身份获发入境许可,他/她不会被禁止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若你的配偶以你受养人的身份现已获准入境居住,并受现行施加与其的不得从事雇佣工作的逗留条件所限制,他/她必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撤销该逗留条件后方可在本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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