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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七年期满,申请人可递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香港入境处在评估审核七年时间“通常居住”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评估审核“通常居住”考虑因素:
一、申请者不在香港的原因
二、在香港是否有惯性住所
三、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在香港居住(包括配偶及子女)
四、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五、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六、是否合法、按时报税
根据以上的审核因素,申请者在“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续签中可视情况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明,让香港入境处信服自己确实是“通常居住于香港”。
1、子女在港就读证明(成绩单、学生手册等)
2、惯性住所的通讯住址(自购、租赁或亲友住址皆可)
3、在港购买车辆、上牌及香港驾照证明
4、香港手机在香港电话网络的入网证明
5、公用单据(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等)
6、金融机构单据(银行月结单等)
7、香港信用卡及按时还款记录证明
8、在港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
9、社群服务(慈善集团、商会、私人会籍等)
10、香港公司委派雇员于外地工作的相关证明
11、聘请专业人士证明(家庭医生、律师、会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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