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没有诺贝尔奖等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申请人必须提供至少10条标准中的3条的证据。
以下按法规列出EB-1A的十项标准,并结合政策手册进行说明:
1、较小范围的国内或国际奖项(奖项荣誉)
– 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因卓越表现获得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不要求达到诺贝尔奖级别,但须超出地区/校级范围)。奖项必须由申请人个人获得(或作为团队奖项的获奖成员之一)。2024年的指南更新中,移民局现明确团队奖项可被计入此标准,只要申请人的名字在奖项中。
2、要求杰出成就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 证明申请人在专业领域内是需要突出成就方可加入的协会的会员。协会会员资格可以是当前或过去的,只要入会条件包括由业内专家评审、仅限于有卓越成就者。2024年政策更新明确过去的会员资格也可计入此标准。
3、专业刊物或主要媒体关于申请人的报道
– 需证明有专业杂志及主流媒体发表过与申请人工作相关的报道。
报道内容应聚焦于申请人及其在本领域的成就,而非仅仅提及其所在机构。可以包括印刷或在线的报纸文章、行业杂志报道、电视采访等,并需提供标题、日期、作者等相关信息。新版政策已取消之前要求“报道必须强调申请人工作价值和贡献”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便报道并未明确评价申请人成就的价值,只要是客观介绍其工作的主流报道,均可予以计入。
4、担任评委、评审他人作品或研究
– 证明申请人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评审过他人的作品或成果。典型例子包括:受邀为学术期刊审稿并实际完成审稿、在学术会议评审论文摘要、担任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或担任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人等。关键在于证明申请人不仅获得邀请,而且实际参与了评审。
5、在本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
– 证明申请人做出了原创的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贡献,并且这些贡献在本领域具有重大意义。评估分两步:首先确认贡献是申请人原创,其次考察该贡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6、学术著作作者(在专业期刊或主要媒体发表学术文章)
– 证明申请人在本领域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专业著作。
学术文章常指经过同行评审、报告原创研究的论文,发表在专业期刊或重要会议上。在评估时,需要确认文章确实由申请人撰写,且其内容为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的贡献。同时,还需考量发表的平台是否属于权威的专业刊物或主流媒体。对于科研人员,常见的证据包括发表的SCI论文(即被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国际期刊论文)、在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报告等。
7、作品展示(艺术领域)
– 证明申请人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过个人作品。此标准主要适用于艺术领域,要求展示的确为申请人的个人作品,且展览场所属于艺术性质的高水平展览或展示。2024年更新的指南中明确,非艺术领域的公开展示一般不计入此条,除非作为“等同证据”提出。对于科学或商业领域申请人,此标准通常不适用。
8、在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机构担任关键或领导角色
– 证明申请人在某知名组织或机构中担任过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
首先,需要明确申请人的角色是否属于领导或关键。领导角色指的是担任正式的领导职务,例如部门主管或研究团队负责人;而关键角色则意味着尽管职位未必为高管层级,但承载了对于组织成果至关重要的职责。
其次,须证明该组织或部门在业界享有卓越声誉,例如作为行业顶尖的大学、研究机构、知名企业,或是获得重大资助的项目团队。以具体例子来看,若申请人曾担任著名大学重点实验室的主要研究员(PI),或是大型制药公司的核心项目负责人,便符合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要求;同时,如果该机构在行业内名列前茅,或获得国家重大科研经费资助,则进一步证明了其杰出的声誉。
9、高薪或高收入
– 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获得过远高于同行水平的薪酬或报酬。关键是将申请人的收入与同行作比较,显示其薪资显著高出一般水平。注意“不一定要求申请人已实际拿到高薪”,如果有可信的合同或job offer证明未来薪资远超同行,也可算作“能够支配高薪”。
10、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
– 证明申请人在表演艺术领域取得商业上的成功,例如通过票房收入或唱片销量反映出的成就。该标准仅适用于表演艺术人士(演员、歌手、导演等),要求提供票房报表、专辑销量认证等,证明其商业业绩处于行业前列。对于科研或其他非表演艺术领域申请人,此标准通常不相关。科学家、医生等不需考虑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