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签证—跨国公司经理/主管赴美工作怎么理解?

浏览 1699 次  |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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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许多公司都将他们的资深员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国外公司去,这其中就包括将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去带领美国公司的营运,L-1A跨国公司经理/主管赴美工作怎么理解?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许多公司都将他们的资深员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国外公司去,这其中就包括将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去带领美国公司的营运,对同时在美国及海外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而言,L-1A签证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工具。而取得L-1A签证也为申请EB-1C移民签证提供了一条方便之路,读者可参考USLawChina《跨国公司经理人:L-1A签证与EB-1C移民的相同与区别》以下USLawChina将为读者介绍L-1A签证之内容、适用对象、签证优势、申请资格及条件、步骤流程及所需文件材料。

 

一、L-1A签证简述
L-1A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经理或行政主管之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设计此签证的目的在于,将具有管理、行政、及专业知识方面技能的外籍人士引进美国,继续为同一雇主及公司工作,因此L-1A签证是一种有助于促进国际间商业活动的签证,其允许美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L-1A签证也允许不同公司形态间的员工相互调动,例如将员工由子公司调到母公司或合资企业间的员工调动等。

 

L-1A签证首签居留期为3年,持证者每次可申请延期居留2年,最长居留期限可达到7年;但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持证者首次居留期限为1年,每次可申请延长居留3年,而工作期限届满后,持证者须在美国境外居留1年以上,方可申请同类签证再次入美。

 

二、适用对象
只有“跨国公司”才有资格为其公司转调人员申请L-1A签证,这类公司可以是美国或外国公司,或其它合法商业实体,其公司地位可以是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或附属公司,但必须符合有一公司现在或将来在美国从事营业,从而需将美国之外公司的某些职员转调来美国公司。而L-1签证的种类分为:L-1A跨国公司经理或高层主管工作签证、L-1B跨国公司特殊技能员工工作签证及集体调职签证。

 

三、签证优势
1. 允许申请人有双向意图,即申请人能表现出移民倾向。
2. 适用于任何国家企业,只要这些企业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就可调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前往美 国发展或推广业务。
3. 美国法未特别规定此类跨国企业需在美国投资多少数额,无论公司规模大小皆可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和安排工作人员赴美。
4. 外国或美国公司,只要确实在做生意,彼此间不一定要有生意上来往,意谓在不同国家中,它们可以从事完全不同种类及型态之商业交易,只要保持正式所有权归属关系即可。
5. 持有签证人士,可携带全家进入美国,配偶和孩子可享受美国各种福利,尤其孩子成年前在美国上学不必交国际学生学费,也无须另行变更身份。
6. 持有L-1A签证,一般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即可申请EB-1C移民,USLawChina相关文章《跨国公司经理人:L-1A签证与EB-1C移民的相同与区别》
L-1优势及注意事项可参考USLawChina相关文章《在美成立公司办理L-1之特点及注意事项》

 

四、申请流程
1. 由美国公司向管辖地区移民局服务中心提出L-1A申请受益人职位的证明信、I-129和I-129L申请表及其它支持性文件,并递交I-129申请
2. 移民局审核通过,I-129 申请获准(时间约1-2个月),详情请查询USLawChina最新移民局审理案件进度表
3. 移民局将批准的案件转往受益人所在地海外领事馆
4. 准备好申请材料,向领事馆预约面谈
5. 面谈成功,获得签证
6. 入境美国,开始为美国雇主工作

 

五、申请资格与条件
1. 提出L-1A签证申请之公司
(1). 只有跨国公司始有资格为其公司转调人员申请,而该公司可以是外国公司或美国公司;公司地位可以是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2个或2个以上国家的实体所组成的企业,对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不作特殊要求。
(2). 须现在或将来在美国从事营业,从而需将位于美国公司外的某些职员转调来美国公司。
(3). 在美国分支机构下不一定要从事与其在海外母公司相同之业务,但当母公司经理或执行官持L-1A签证在美国工作时,其母公司必须存在且正常营运。
(4). 任何外国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和员工数量,同时有经济能力支持其在美国分支机构正常营运即符合资格。
(5). 若是新成立的分公司,在该海外公司所派雇员居留美国工作期间,需保持其本身业务正常发展,且设立新公司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包括投资数额、人事结构、即将生产之产品或服务、办公场所的租用等。


2. 被调派人员须符合
(1). 在过去3年中(由申请之日起算)于海外公司受雇满一年,若那一年中在美国停留若干时间,须将那部分时间扣除。假如该外国人已在美国以H-1B身份为同一雇主工作,移民局则视申请H-1B情况决定是否符合一年规定。
(2). 美方有关公司须在L-1A受调派人员被转来美国工作的整个工作期间,与另一外国公司存在贸易关系。
(3). 必须是实际上雇佣关系。
(4). 被调派人员来美国公司之目的与职责须是在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职位上从事与公司正常营运密切相关之工作。

 

六、申请文件与材料
1. 美国公司向移民局提交
包括申请费用、申请信函、有关受调派人员之材料信息(如照片、工作证明,由申请人所任职之母公司出具,证明申请人在过去3年内,至少有一年在美国外有关公司全职工作一年之经历,且其职务是行政主管或经理。)、工作调派令、详细简历、受调人员在美国工作头衔及对此工作之描述、美国公司文件(营业执照、公司注册文件、董事会备忘录、股权证明书、公司简介、近年美国公司报税单、公司成立资金投入来源证明、母公司于设立该美国分公司之决议、公司贸易文件等等。)、海外公司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税单、报税纪录、股权证明书、公司经营计划书、公司资产银行证明等等。)
2. 受调派人员向领事馆提交
I-797批准通知、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表、彩色照片、护照、工作经历、随行眷属关系证明、工作调派令、其它说明申请人身份知备用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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