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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居住”对地点无要求,时间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不连续的,只要累积起来够730天即可。最简单的衡量标准是,自递交申请之日的过去五年中,实际在加的天数必须达到最少730天。需要注意的是:五年之前的在加居住时间将不被算作满足居留要求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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