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移民法修改-首席代表签证篇

2020-05-19
供稿人:总部网络Ela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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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4日,英国政府发布了针对移民法的修正案,我们在昨天的微信文章中为大家带来了《英国移民法修改-创新签证篇》,今天我们将为大家带来此次修正案里面另一个修改内容比较多的移民项目-首席代表签证。

 

在与移民法修正案同时推送的Explanatory memorandum: CP 232(修正案的说明)文件中,对于此次首席代表签证的移民法修改做了一个归纳,主要改变的分为7个部分,我们逐条来看:

 

1. An amendment is being made to prevent an overseas business sending a representative to facilitate their entry to the UK when there is no genuine intention for them to establish a branch or subsidiary in the UK

 

解读:这里强调了申请海外首席代表签证的申请人所在母公司必须有真实来英国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意图,对此移民局未来可能增加类似于英国企业家签证的面试环节来考察申请人过来设立子公司的真实性,因此那些打算走个过场,刷刷营业额和雇员的申请人,他们的申请未来将变得极为困难,反之英国政府非常鼓励和支持那些真正打算赴英国拓展业务的申请人。

 

2. Clarification is being added to reflect that overseas businesses must be active and trading and intend to maintain their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utside the UK;

 

解读:再次强调了5年运营中积极贸易的重要性,同时应当保持母公司仍作为主要运营场所,此条款其实在旧法案里面都有所涉及和要求;在修改案里面体现,则意味着在续签及转永居的申请条款中会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除了证明客户在英国的积极贸易以外,在海外的母公司仍然作为最主要主要经营地。所以申请人不要只关注英国的生意而忽略了母公司的运营。

 

3. An amendment is being made to reflect that applicants must have the skills, experience, knowledge and authority to represent the overseas business in the UK;

 

解读:这里强调了作为海外首席代表申请人必须有一定的技能,经验,行业知识和授权来开展在英国子公司的业务,因此在未来的申请过程中,需要更多关注申请的背景与公司的关联性和合理性,比如IT学历和工作经历从事IT公司没有问题,若非IT专业从事IT公司,则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其关联性文件,又比如应届毕业生和没有工作经验的家庭主妇,可能建议工作一段时间后会更加有说服力,同时移民局要求申请人的自理必须在母公司的派遣信上有具体体现。

 

4. Clarification is being added to reflect that applicants must be senior employees and cannot engage in their own business or represent any other business in the UK;

 

解读:明确了申请人必须是公司的高级雇员或管理人员,同时在申请之后在英国不能有自己的生意或者代表其他公司在英国从事业务,法案同时强调了申请人必须被全职雇佣,以及五年间工作的唯一性,杜绝了之前可能存在的有的申请人挂羊头卖狗肉,挂着子公司负责人的抬头在英国从事别的业务。

 

5. An amendment is being made to reflect that the ownership of overseas businesses is not limited to businesses that issue shares;

 

解读:这里强调了母公司的所有权的认定并不仅限于股份出资比例,因为首席代表签证的申请人本身不能是母公司的大股东,因此有些申请人会以临时转股给他人的方式来进行规避,但实际还是主要公司管理人的身份,在此次移民法修改中强调了,移民局会考量申请作为首席代表被外派的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也就是说在首次签证,续签,转永居的时候都有可能需要提供一部分母公司的材料),避免申请人作为英国分公司的最高负责人同时又私下管理国内的母公司。

 

6. An amendment is being made to prevent majority owners from entering as the dependent spouse, civil partner, unmarried or same-sex partner of are presentative of their own business. This will prevent owners circumventing the rules intended to prevent them relocating their business to the UK under this route.

 

解读:这条其实是上条的补充,强调了配偶不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以防他们把公司主要业务转移到英国(移民法要求5年的主要业务必须还是在非英国地区的海外),简而言之,如果母公司的主要股东是申请人的亲属,特别是配偶,或者将母公司的主要股份转给亲属,都将可能导致拒签或者未来五年后无法满足转永居的要求。

 

7. An amendment is being made to the extension criteria to clarify that the branch or subsidiary must have been established in the UK, and not overseas.

 

解读:这里强调了两点,一个是必须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形式,另外一点是必须成立在英国而非海外。

 

总结

 

这次关于首次代表的调整与其说是法案修改,不如说是一次对于要求的细化解读,去除了以前的一些灰色地带,以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利用的文字规则,修改以后的政策是完全要求申请人真实作为高管真实去英国设立子公司的业务,修改以后那些没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和家庭主妇将变得较难申请,而希望通过临时转股给亲属但实际仍然管理国内公司的申请人也将被拒绝。

 

同时我们希望提醒每个人申请人要注意的是,虽然新法于2020年6月4日在正式生效,按照英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惯例,生效后才会执行新政标准,但是此次与以往不同的是,所有的法案只是强化细节,但是法律基础的要求和条款并没有变化,也就是说新政的细节要求其实在旧政里面也是存在的,建议已经申请并获得首代签证的人尽量以新政的标准去操作,防止未来续签和转永居碰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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