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讲:申请人在国内的公司从事行业与美国新公司从事行业完全不同,会让移民局产生很大疑问,而对申请人的目的产生疑问,由此,从L1到EB1C都将产生巨大困难。这样说法我该怎么反驳?

浏览 323 次  |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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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讲:申请人在国内的公司从事行业与美国新公司从事行业完全不同,会让移民局产生很大疑问,而对申请人的目的产生疑问,由此,从L1到EB1C都将产生巨大困难。这样说法我该怎么反驳?

没有这样的法律。我应该这样说,这种顾虑是没有法律基础的。对照加拿大投资移民,这方面有明确法律的说法。但美国完全省了。L-1A只不过是一个签证。在申请签证出来之前并没有任何事实证明任何事情。唯一的说法只有1个,我们子公司打算到美国做生意。至于做什么生意,毕竟生意还没有真的做,说什么都是彼此听听算了。不是说,你生意类别对口就会有更多的优势。其实都没有。毕竟,它只不过是一个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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